股東未出資轉讓股權
若股東未出資轉讓股權,則需要遵守公司法關于股權轉讓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股權,可以自己轉讓給第三人,并且應當在六個月內行使權利;逾期未行使權利的,視為放棄購買”。
因此,如果股東未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而擅自轉讓股權,其他股東有權主張優先購買權以保護自己的利益。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條件是同等條件,即與受讓人相比,其他股東享有相同的權利和條件來購買該部分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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