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
企業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主要適用于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這些條件包括合理的商業目的、合規比例的資產或股權比例、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符合規定比例的股權支付金額以及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取得的股權等。
在企業重組交易中,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等交易比采取一般性稅務處理多繳納所得稅,產生重復繳納所得稅的問題。然而,這種特殊性稅務處理存在重復征稅的問題。只有在重組當事各方各自產生的可彌補虧損不小于重組當天產生的暫時性差異的情況下,特殊性稅務處理才不會產生重復征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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